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zhuǎn)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zhì)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解讀>>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評標專家專業(yè)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guī)臁?/span>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guī)靸?nèi)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